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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合併法(104.12.09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38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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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     條
(準用規定)
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 非屬公司組織金融機構之合併,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準用企業併購法有關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規定。 金融機構依其他法律規定由接管人或清理人為合併者,其合併之程序優先 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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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