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稱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係指向金融機構、金融相關 事業蒐集或經主管機關指定建置並處理各類信用資料,依法提供予金融機 構、當事人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查詢運用之事業。
101.09.06配合主管機關之改隸及管轄權變更,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