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金融機構辦理新種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一式二份,向本部或經地方 主管機關核轉本部申請之。經核准辦理者,應於開辦前報部備查。營 業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 辦理業務緣起。 (二) 業務往來約定書、申請書、保證書及其他相關書面文件。 (三) 業務作業要點及流程。 (四) 對客戶權利義務之影響分析。 (五) 辦理業務之法據及相關法令之評估分析。 (六) 人員配置及設備評估。 (七) 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