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託投資公司符合下列要件,得改制為商業銀行: (一) 實收資本額及淨值皆應達新台幣五十億元以上。 (二)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八。 (三) 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五。 (四) 股東持股比率符合銀行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094.07.01一、依現行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提出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其應符合之條件包括 :財務業務狀況、股東結構及其他商業銀行應遵行事項等。 二、有關財務業務狀況及股東結構之條件,多已不合時宜,爰予修正。 三、原規定第五項及第六項有關授信總餘額及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或非上市生產事業股 票等條件,可回歸銀行法等有關商業銀行之規定,爰予以刪除。 四、第七項有關董監事及經理人資格條件規定,查目前信託投資公司為「銀行負責人 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之適用對象,爰該項規定應屬重複,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