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金融債券,係銀行依照銀行法有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 行之債券。其種類包含一般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轉換金融債券、 交換金融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債券。 本辦法所稱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三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高資產客戶,適用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 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095.01.24本條未修正。104.02.17鑒於銀行法第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一已刪除金融債券係為供給中長期信用及開始還 本期限不得低於兩年之規定,爰配合刪除。另新增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 人之定義。107.05.31茲因第十條第二款銀行於一定期間內循環發行金融債券之銷售對象由專業機構投資人 放寬為專業投資人,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110.02.24增列第三項,明定高資產客戶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