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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090.07.24台財融(一)字第90716974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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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金融機構,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金融機構,其範圍準
用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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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