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90.07.09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094.06.22一、原條文第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07.01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