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金 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 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094.08.23參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條規定,刪除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公 報揭露之規定,另修正第二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名稱。102.02.01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第一項,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