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負責人,指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 、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094.02.22將「準則」修正為「辦法」。099.10.19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三條變更為第二條。 二、配合法規名稱,修正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