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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
(083.01.25台財融字第821161991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具備左列各項條件者,得依辦法規定每年一次發給理監事獎金 : 一、年度決算獲有盈餘且金額達全年度匪務收入百分之四以上者。 二、無累積虧損者。 三、四務經營無重大違規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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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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