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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100.11.02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392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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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負責人,係指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
、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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