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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法要點(112.02.17金管銀票字第112027029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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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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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與第三類資本之範圍如下:
 (一) 第一類資本為普通股、非累積特別股、預收資本、資本公積 (固定
      資產增值公積除外) 、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虧、
      少數股權及權益調整之合計數額減商譽。
 (二) 第二類資本為累積特別股、固定資產增值公積、未實現長期股權投
      資資本增益之百分之四十五、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 (不包括針對特
      定損失所提列者) 之合計數額。
 (三) 第三類資本為交易帳戶按市價評估之未實現淨利益之合計數額。
    前項第一款所稱權益調整,指兌換差價準備減未實現長期股權投資損
    失加減累積換算調整數。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計入數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
    額百分之一‧二五。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交易帳戶按市價評估之未實現淨利益,指屬交易簿
    之交易帳戶經市價評估後未實現利益減未入帳之未實現損失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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