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說明書應依下列基本原則編製: 一、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不 得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 二、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具有時效性。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 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露。
094.12.26本條酌作文字修正。101.10.30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