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信託業之經營與發展,主管機關依本標準所為之許可或核准,得於 必要範圍內附加附款。
098.10.05金融監理業務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由財政部改隸屬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爰修正相關文字,改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