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之章程,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十 五日內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備查。
108.01.31本規則之主管機關原為財政部,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管轄權為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又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組織改隸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爰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