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得參照金融業 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 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 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094.12.071.考量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八號有關財務報表之揭露規定,已可由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之財務報表中揭露,爰刪除依該公報揭露之規定。 2.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設立,爰修正主管機關名稱。102.01.24一、本規定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 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刪除「並」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