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之 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會計師、律師、不動產估價師及其他經財 政部 (以下稱主管機關) 核定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 (以下簡稱資產) 證券化關係人,包括本條例所稱之 創始機構、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服務機構、信託監察人、監督機構 、特殊目的公司股東及其他參與資產證券化過程者。 本辦法所稱利害關係人,準用信託業法第七條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