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11.23 參考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及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規定,增列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帳簿組織系統圖,
並酌作文字修正。
100.08.19 一、條次變更,並參酌「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規定,爰將現行第二條及第三條之條次互換,並酌修部分文字。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將第二項第三款之「會計科目」修正為「會計項目」。
103.10.21 一、配合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係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且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十號「合併財務報表」第十九段亦明定母公司應對類似情況下之相似交易及事項
採用統一會計政策編製合併財務報表,爰修正第二項,增訂會計制度應因應合併
財務報告編製之需求訂定,並新增第三項,明定票券金融公司應督導各子公司配
合辦理。
二、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制為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爰於第二項第八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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