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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4.10.17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281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8、31 條條文及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I ;刪除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K,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     條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以下簡稱票券金融公司)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
、業務實際狀況及發展,暨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備供查核。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
需要及票券金融公司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五、內部會計控制。
六、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七、電腦化會計作業處理。
八、其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票券金融公司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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