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02.15 為配合本局 93 年 1 月 6 日修正「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
呆帳處理辦法」,業將「應予觀察放款」文字刪除,爰刪除本點(二)之規定,同時
將本點(三)修正為(二)。
099.10.08 為強化金融業落實執行放款定價政策,健全金融秩序,依 98.08.28 金融監理聯繫小
組第 23 次會議決議,以扣除公營事業及政府機關貸款之放款餘額所計算之逾期放款
比率,作為差異化管理之參考指標,爰於第二點增列第三款,明定本措施所稱逾期放
款比率,係指扣除公營事業及政府機關貸款項目後,所計算之逾期放款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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