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銀行已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財務報告,且其財務 報告與本規定內容重複者,應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其公司網站上公布,得免依本規定辦理。若本規 定應揭露事項未包括於財務報告內容者,銀行應補充揭露之。
095.04.24一、本點新增。 二、為避免本規定揭露項目與財務報告重複,而增加業者之負擔,爰增訂本點,明定 銀行如已依證交法相關規定公告並申報財務報告,且其內容與本規定重複者,應 自行於網站上揭露財務報告,得免依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