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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102.04.30金管銀法字第1021000255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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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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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已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財務報告,且其財務
    報告與本規定內容重複者,應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其公司網站上公布,得免依本規定辦理。若本規
    定應揭露事項未包括於財務報告內容者,銀行應補充揭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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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