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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國外投資之範圍及限制規定(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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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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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之投資,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外幣存款。
(二)境外之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三)以前款為標的之附條件交易。
(四)境外上市、上櫃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
(五)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有價證券。
(六)黃金。
(七)境外之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
(八)境外之資產證券化證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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