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指定之機構及受理申報之範圍與程序, 規定如下: (一) 指定之機構係指法務部調查局。 (二) 金融機構對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第三點情形外,應於五個 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 (檔案格式如附表一) ,向法務部調查局 申報。如有正當理由,得於報請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使用書面表 格 (格式如附表二) 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