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說明書之編製內容,必須詳實明確,不得有虛偽、隱匿或其他足致他 人誤信之情事。 投資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各款之人依法負責。 投資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方式刊印投資風險警語。 投資說明書封底應由受託機構及其董事長簽名或蓋章。
099.02.12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三條之規定,訂定第一項投資說明書之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及第三項 、第四項投資說明書封面(底)應刊載之重要內容。 三、配合「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二 項明定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