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與非社員交易之業務項目規定如下: 一、收受各種存款。 二、辦理放款、透支及票據貼現。 三、辦理國內保證業務。 四、辦理國內匯兌。 五、代理收付款項。 六、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 七、辦理與前列業務有關之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
108.01.10一、依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五條規定,信用合作社得辦理放款、票據貼現及國內保證業 務等授信業務。為增加信用合作社對非社員之服務範圍,第二款修正增加「票據 貼現」,及增訂第三款「辦理國內保證業務」(限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二 項業務)。 二、現行條文第三款至第七款,款次移列至第四款至第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