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之法定業務區域如下: 一、直轄市以直轄市為範圍。 二、省轄市以省轄市為範圍。 三、縣轄信用合作社以該縣為範圍。 前項所稱之法定業務區域係以信用合作社總社所在地之行政區域劃分之。
094.02.15一、本條規定信用合作社之法定業務區域。 二、本條第一項係參考財政部台財融(三)字第○九二八○一○三六一號令有關「信 用合作社擴大業務區域要點」定之,第二項為新增,因依本辦法信用合作社之業 務區域,可能擴至二或三縣市,故其基本業務區域如何劃分,有加以規範必要, 爰規定以信用合作社總社所在地之行政區域劃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