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減資後資本適足標準: 一、銀行子公司、票券子公司試算減資後之資本適足率須達 10 %以上及 第一類資本適足率須達 6%以上,且該資本適足率應經由會計師覆核 。 另銀行子公司減資後之流動準備比率不得低於法定比率。 二、保險子公司試算減資後之資本適足率需達 300%以上,且該資本適足 率應經由會計師覆核。另保險子公司減資後必須維持 twA 等級以上 。 三、證券子公司辦理減資後之資本適足率須達 200%以上,且其他財務比 率亦須符合證券管理相關規定,並不得影響原證券業務之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