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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減資方式取得資金審查原則(099.11.17金管銀控字第0996000669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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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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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減資後資本適足標準:
一、銀行子公司、票券子公司試算減資後之資本適足率須達 10 %以上及
    第一類資本適足率須達 6%以上,且該資本適足率應經由會計師覆核
    。
    另銀行子公司減資後之流動準備比率不得低於法定比率。
二、保險子公司試算減資後之資本適足率需達 300%以上,且該資本適足
    率應經由會計師覆核。另保險子公司減資後必須維持 twA  等級以上
    。
三、證券子公司辦理減資後之資本適足率須達 200%以上,且其他財務比
    率亦須符合證券管理相關規定,並不得影響原證券業務之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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