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銀行符合一定條件者,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 會) 發函通知,並副知中央銀行 (以下簡稱央行) 後,適用本規定。 嗣後發生條件不符時,由金管會發函通知,並副知央行,停止適用本 規定,於開辦其他各項新金融相關外匯業務,仍應逐項申請並經主管 機關許可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