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金融相關外匯業務負面表列規定(102.12.27金管銀外字第10200293011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2   
二、銀行符合一定條件者,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
    會) 發函通知,並副知中央銀行 (以下簡稱央行) 後,適用本規定。
    嗣後發生條件不符時,由金管會發函通知,並副知央行,停止適用本
    規定,於開辦其他各項新金融相關外匯業務,仍應逐項申請並經主管
    機關許可後始得辦理。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