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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指定銀行對投遞中國大陸商業信用狀之收發處理要點(082.05.12台財融字第821142776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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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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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前項信用狀複製影印五份,除一份自存外,其餘以密件處理函送財
    政部 (一份) 、中央銀行外匯局 (二份) 及法務部調查局 (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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