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09.18 一、本條旨在規定金融機構作業委外應依本辦法辦理,及本辦法適用對象別為銀行法
及信用合作社法所規範之金融機構。
二、本國銀行海外分行係依行政規則「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規定
申請核准設立,鑒於該海外分支機構與總行負有相同銀行法規遵循義務,基於一
致性原則,爰於第二項中定明,將現行規定本國銀行之海外分行併納入本辦法適
用對象,以茲明確。
101.02.08 本條未修正。
112.08.25 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定義,修正第二項信用卡業務機構之
用語。
二、有關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所稱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原係指信用合
作社、票券金融公司等已於第二項明定,爰刪除第三項,以茲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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