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除應遵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交易法 、信託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外,並應依本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097.10.02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該等 事業應適用之法令除本業法令、信託法或相關法令外,並應依本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 辦理。104.01.22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