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如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由主 管機關洽會各部會辦理之。
098.01.23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104.06.24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