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04.22 貳、一
依信託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明定信託契約中不得約定由信託業者承諾擔保本金或最
低收益率。
貳、二
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
及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委託人不得使持
卡人誤認信託業者係為持卡人受託管理信託財產。
貳、三
依信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
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爰明定信託業者除為共同受益人外,不得約定享有信託
利益。
貳、四
依信託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信託行為之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爰明定信
託契約內容不得有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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