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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099.12.23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6900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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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用合作社及票券金融公司。
主管機關依法派員接管或終止接管金融機構時,應將接管或終止接管之事
實通知國內外有關機關(構),並刊登於主管機關之網站。必要時得事先
通知國外金融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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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