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小企業銀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 (一)最低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且無累積虧損。 (二)前一年度平均存款餘額達新臺幣一千二百億元以上。 (三)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 辦法第五條規定。 (四)原合會業務皆清結完畢。 (五)財務及業務無重大缺失事項。 (六)無其他有礙穩健經營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