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2.02 鑒於本注意事項之規範範圍已不只確認客戶身分及紀錄保存等事宜,爰酌修首句文字
,並增列應遵循之法規包括資恐防制法。
106.06.28 一、配合本規定納入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修正文字。
二、鑒於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已可涵蓋其授權子法,爰刪除「金融機構對達一定
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三、有關「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及「金融機構辦理國內
匯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等規定」,於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以外之銀行業及電子
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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