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票券金融公司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依本計算方法規定,本計 算方法未規定者,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一月四日 金管銀(一)字第○九六一○○○○○二五號令發布「銀行自有資本 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及一百年十月三日金管銀法字 第一○○一○○○五八八○號令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