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得約定違反民法債編保證章節有關強制禁止規定之條款。
103.11.12金融機構於辦理購屋貸款時,多已徵提所購房屋、土地為擔保品,惟如確需徵提保證 人時,金融機構得與借款人約定訂定保證條款,但不得違反民法保證章節有關強制禁 止之規定;另需注意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之ㄧ規定:「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