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4.27 鑒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係以實質商品或服務交易為基礎,並以電子商務之交
易款項支付為主要範圍,其收付金額高低受特定節日或相關季節影響甚鉅,爰以涵蓋
業者完整營運週期之一年為計算期間,並以該一年之日平均餘額為基準,將本條例第
三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定明為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所
保管使用者代理收付款項之一年日平均餘額。
110.06.30 配合修正後本條例條次變更,修正援引條次;另配合本條例第三條增訂第二款「特約
機構」之定義,爰增訂「及特約機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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