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4.27 一、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二、第一款定明電子支付機構之定義,包括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
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屬本辦法之適用對象。至於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
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各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
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規定辦理,非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三、第二款定明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定義,包括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
項、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四、第三款定明專業訓練機構之定義。
110.06.30 本條例修正後,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亦成為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且本辦法之適用範圍僅
限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爰刪除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用詞定義,並酌作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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