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組織及管理,應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04.04.27定明本辦法適用範圍為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相關 事項;如屬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110.06.30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