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託目的) 應載明信託目的係為確保使用者支付款項之安全與保護使用者權益, 及委託人對於儲值款項扣除應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 之金額,應全部交付信託,並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予以管理、運用 及處分之意旨。
104.04.27一、依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定明應載明信託目的。 二、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專營之 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對於儲值款項,扣 除應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部交付信託,爰信託目 的應表明係為確保使用者支付款項之安全與保護使用者權益,及委託人應交付信 託款項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