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得有使使用者誤認受託人係為其受託管理信託財產之內容。
104.04.27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 一款,及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委託人不 得讓使用者誤認信託業者係為使用者受託管理信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