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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7.09.20金管銀合字第10702735040號公告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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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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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意事項
    電子支付機構及使用者同意下列事項:
(一)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包括: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
      項、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等服務
      。電子支付機構將依使用者之申請或電子支付機構依法得經營之業
      務範圍,提供使用者其業務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得依實際承作業
      務範圍選擇記載之)
(二)電子支付機構應依本契約提供服務所生之爭議負責,使用者間之其
      他交易與其業務服務無關者,依使用者間之法律關係辦理。
(三)電子支付機構與使用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如該電子文件內
      容可完整呈現且足以辨識其身分,並可供日後查驗者,其效力與書
      面文件相同。
(四)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時,不得以現金支付
      ,應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之銀行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五)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辦理外幣儲值時,儲值款項非由該使用者之
      銀行外匯存款帳戶以相同幣別存撥者,不得受理。(得依實際承作
      業務範圍選擇記載之)
(六)使用者支付款項儲存於專用存款帳戶,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之歸屬
      及運用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七)使用者使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如應辦理外匯申報,使用者同意
      授權電子支付機構代為申報,並提供申報所需資料。(得依實際承
      作業務範圍選擇記載之)
(八)使用者不得非法利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亦不得提供電子支付
      帳戶供非法使用。使用者如有違反,應負法律責任。
(九)使用者於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一個以上之電子支付帳戶時,各帳戶收
      款及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類別之限額,歸戶後總限額不得超過
      該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中最高類別之限額。
(十)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以信用卡或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進行自
      動儲值服務,應與使用者約定每筆及每日自動儲值之限額,並提供
      使用者隨時調整限額及停止自動儲值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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