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得約定在電子支付機構未辦妥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因第三人冒用或 盜用,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所採取之防範措施前,使用者 因此所生之損失一律由使用者負擔。
104.04.27明定電子支付機構不得記載使用者因其帳戶遭不法使用所生之損失,一律由使用者自 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