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機關 (構),應表明為調查需要,註明案由,並應載明所需資料之內容及 範圍,正式備文洽電子支付機構查詢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 料或其他相關資料。
104.04.27定明依法具調查權之公務機關(構),如因偵辦、調查案件需要,得正式備文洽電子 支付機構查詢使用者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