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十五條所稱自用不動產,包括行舍、營業用倉庫及經本會依本法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核准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其餘均屬非自用不動產。
104.07.23為利業者遵循,參照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三一○○○二九八○號令 第二點,明定自用不動產及非自用不動產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