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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審核要點(104.08.14金管銀票字第1040014898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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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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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業銀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
(一)最低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且無累積虧損。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
      辦法第五條及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
(三)最近一年內無財務及業務重大缺失事項。
(四)無其他有礙穩健經營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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