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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111.11.14金管銀合字第1110273466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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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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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稱重大偶發事件指:
(一)人為或天然災害(如:地震、水災、火災、風災等)。
(二)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
(三)安全維護方面(如:搶奪強盜、重大竊盜、行舍或設備遭破壞或遭
      恐嚇等)。
(四)業務方面(如投資或放款)有重大財物損失。
(五)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信譽。
(六)發生擠兌或恐有擠兌之虞。
(七)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機構健全營運。
(八)國內支票存款戶發生單張退票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九)金融控股公司或本國銀行總行獲知其海外及大陸地區子銀行或分支
      機構有下列情形者:
      1.受當地主管機關處以等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罰鍰或其他重大處
        分。
      2.當地主管機關檢查結果內容有提及「不排除採取進一步措施」、
        「將保留行政裁罰之權利」或有「調降評等」等,致有受重大處
        分之虞。
(十)海外及大陸地區重大信用風險個案事件,經評估債權或投資金額損
      失達等值美元一千萬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2.企業外部信評遭調降至穆迪(Moody's)Ba3、或標準普爾(S&P
        )BB-、Fitch BB-或其他同等級信評以下者。
      3.企業營業停止、中斷或營運發生重大變化。
      4.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
      5.企業資產遭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等情形,嚴重影響銀行債權。
      6.企業申請債權債務協議、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
        整。
      7.企業主要負責人失聯、盜用款項。
      8.其他經銀行(或聯貸銀行團)認定企業財業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
        情事致足以影響銀行之債權或投資。
(十一)其他重大事件。
    前項重大偶發事件,非僅以損失金額為絕對要件,雖未造成任何金額
    損失之非量化事件,惟有危及金融機構正常營運及金融秩序者,亦屬
    之。
    金融控股公司或本國銀行海外及大陸地區子銀行或分支機構通報事件
    範圍,除第一項第八款免通報外,應由金融控股公司或本國銀行總行
    辦理通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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