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應指派專責主管協調監督本辦法之遵循。
106.04.11一、考量各家金融機構組織規模不一,明定由金融機構自行決定指派專責主管協調監 督本辦法之遵循。金融機構依規定應指派人員擔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 ,其職責包含確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爰本條文所稱專責主管 ,即為前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未設置專責主管之金融機構,應自行 決定指派專人為本條之專責主管,該專責主管在職務上不應有利益衝突。 二、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會所轄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