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以下簡稱本事業)及融資性租賃交 易,應依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規定認定。
107.11.09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辦理融資性租賃 業務事業之範圍,係由行政院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院臺法字第一○七○一六五九七六 號令指定。